" m, l2 \' m k2 I( _+ o2 ]. U个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多意见集中在3000元的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是否合理上,对税率结构调整的关注则相对较少。我们就草案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变化情况进行了对比量化分析,认为修正案草案在方案设计上较好地体现了“抽肥补瘦”、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作用,但是在税率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取消15%的税率不利于更鲜明地形成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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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 w/ D. L: w) O! V “小配套”优化值得肯定) u0 n8 F$ Z7 ]/ c/ l; ^0 t
4 A5 T3 T y; h" _- B$ u 根据近年物价变动和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相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一般说的“起征点”)是必要的,但十分关键的是应同时通过对税率结构的调整,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适当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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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C4 m( }& N# T* g 为了形成量化认识,我们对草案和现行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变化情况作了详细的分析。按照个税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除了费用扣除标准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也可在税前扣除。为了简便起见,我们首先对不考虑“三险一金”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变动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加入“三险一金”对分析结果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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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H! S5 a$ r7 S# d! Q3 m 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税负变动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m5 H; y# D% ]% \2 b
6 R2 F! g! y' \$ v* C' r% g! F 第一,对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人群而言,月收入19000元是两种方案下的税负无差异点,月收入19000元的人群在草案和现行税法下的应纳税额一样;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下的人群应纳税额下降,而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应纳税额增加。) _1 ~- b0 W0 v) A4 z
1 ^3 @& t0 d! T n9 \) O 第二,从应纳税额绝对数的变化来看,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人群并未受益,这是因为其本来的应纳税额就为零。随着低收入者月收入的增加,个人所获得的减税额也在不断增加,月收入在75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人群获得了350元的最大减税额。随后,减税额不断减少直至反转为增税并持续攀升,月收入在102000元以上的人群增税最多,达到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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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应纳税额的变化幅度和量值来看,月收入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人群税额减少幅度为100%(但最大减税绝对额不过75元)。月收入3000元至19000元之间的人群,减免幅度不断下降直至为零。但月收入7500元至12000元的人群税负下降绝对额最大,为350元。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虽然应纳税额增加,但增税幅度并不太大,增幅最大的是月收入102000元的人群,其原始应纳税额为29625元,草案下应纳税额为31075元,增加了4.89%。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月收入83000元处,草案与现行税法相比的纳税差额,从之前的550元降为500元,然后再持续上升。出现这一情形的原因在于草案与现行税法的税率结构差异。对于月收入83000元的人群,现行税法下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1000元),对82000元至83000元之间这一收入增量,其应纳税额为400元;而在草案下,月收入83000元适用的边际税率仍为35%,对82000元至83000元之间这一收入增量,其应纳税额为350元。所以二者相比,纳税差额减少了50元,曲线上出现了一个向下的拐点。而到了83000元以上时,其在草案下的边际税率由35%直接提高到45%,月收入的边际应纳税额较现行税法增加了100元,使纳税差额重新表现为持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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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一般占月工薪收入的20%以上。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工资的8%,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失业保险费率为0.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合计为工资的22.2%。另外,按规定,“三险一金”的缴纳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0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为4201.25元,据此计算,2010年职工个人“三险一金”的缴存上限为2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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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和“三险一金”后,实际的扣除额最低为3856元,也就是说,月收入在3856元以下的个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月收入在12603元以上的人群,其免征额则高达5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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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考虑“三险一金”后,税负无差异点不再是月收入19000元而是月收入21798元,此外,纳税人的税负变化情况基本一致。% h% @0 ]1 U0 }. M! Y'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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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得出结论,草案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U4 N! O, U( I# u1 P7 H% D/ q$ U
6 ?+ g% n3 v$ ~9 |) h9 K/ X# i8 @ 第一,在免征额的确定上,每月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已经足够覆盖近两年来因物价上涨导致的基本生活费用的上涨。加上“三险一金”后,以北京为例,最低的免征额为3856元,而最高的免征额达到5798元(已高于部分人所提议的5000元)。+ j( T( S( P5 Z% D0 I/ S X
0 @3 N2 q- ~. j C 第二,通过对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和税率的调整,如不考虑“三险一金”因素,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下的人群税负有所下降,而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税负有所上升;如考虑“三险一金”,则无差异点还要上移,这体现了调节收入差距、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目标下,于工薪阶层之内降低低端税负而适当增加高端税负。( }3 p; u# Y. Z% b! _6 t6 H
4 O* ~ r7 {1 a 对草案进一步优化的建议7 y4 O8 `! ~& B1 O5 m
: v9 M' g8 f% M# _, V 我们认为,草案在税率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相对不足之处,主要是取消15%的税率,使20%的税率覆盖范围,从原来的月收入7000元至22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下同),改变为7500元至12000元,看起来不利于清晰体现培育和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取消15%的税率后,75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收入段(即不考虑“三险一金”,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至9000元之间的收入段)适用的税率由10%直接提高到20%,导致这一收入段的税负迅速上升,并带动后面收入层级的税负加重。0 g k, A; n& I2 W5 ^ T
! h2 i4 L7 S& D6 W 我们以更鲜明地体现中央文件强调的培育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为出发点,试对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结构提出优化建议:基本点是仍保留原有15%税率而取消20%税率,即可考虑将草案中第三级适用的20%税率改为15%,将2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草案规定的9000元至35000元缩小到9000元至20000元,同时将3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草案规定的35000元至55000元扩大到20000元至55000元。( X1 ^% k( f1 _+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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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模拟了不同收入阶层在建议方案和现行税法下的应纳税额和税负变化情况(不考虑“三险一金”),并与草案的情况进行比较,模拟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与草案相比,建议方案在减税力度和增税力度上都有所加大。从应纳税额的变动来看,在建议方案下税负无差异点提高到月收入24500元;月收入在7500元至27500元的人群在建议方案下获得了进一步的减税,减税程度最大的是月收入12000元的人群,其在建议方案下的减税额为575元,比草案下的减税额(350元)提高了225元;从税负变动情况来看,建议方案与草案相比,月收入在7500元至24500元的人群,其税负上升程度也变得较为平缓。而月收入在27500元以上的人群则进一步增税,增税力度最大的是月收入38000元以上的人群,其增税额比草案下的增税额提高了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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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的建议方案与草案相比,一是适当加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降低升高”、“抽肥补瘦”的力度,使中低收入者减税更多,而高收入阶层也有一定增税。二是试图更鲜明体现培育、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使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有所下降,有助于在我国促进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和增进社会的长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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