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终审结束的判决,却在3年以后被一个“内部决定”所改变。本应得到880万赔款的原告,不仅没有拿到赔偿款,莫名其妙地倒欠被告200多万。这样的事情,你听过吗 ' g2 U3 L+ Y! U?
 # I: V) X7 t) P2 S4 N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了判决,原告房地产公司交出部分房屋,而客运公司赔付880多万。& ~. R) c8 \  _0 }! i4 m
 终审判决肯定了一审的正确性,纠纷终结,双方应该按判决执行自己的义务。审判结束后,法院冻结了原告需要移交给被告的房产,原告等待着被告赔付自己应得的800多万。可是这一等,就是3年多。等来的不是赔款,而是一份莫名其妙的伊犁州法院审委会“内部决定”。; G: g5 H: }' c  Z2 B0 c
 按照伊犁州法院审委会的判定,原告不仅无法拿到法院判决的800多万赔偿款,还要倒欠被告200多万的“迟延履行金”。8 s3 a' S' Z* S# A; _; P
 而这些“迟延履行金”造成的原因,正是因为法院冻结了原告的房产,而以至于原告这3年无法办手续移交给被告。
 ' e) d9 N$ t' h8 s& w) ~% N   而被告正以这3年没有得到房产而引发了损失为借口,要求得到赔偿,可笑的是这3年正是因为他们拖欠赔款造成的!( _/ P6 h2 f; ^+ V6 z, S
 而法院审委会却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审核的情况下,却坚决的以一纸“内部决定”草率地下达了判决。
 8 T$ j; Y& T5 U" ]  o" {' p$ p   就这样,变成了原告需要赔偿被告.3 R7 T4 @8 Z. t# d
 
  $ }# [" `# w; _, f. J7 @4 v! {8 h9 Y 一审和终审判决已经下达,在被告再三拖欠赔偿款项的时候,原告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却根本没有任何效果。而3年后却毫无根据地,用一纸“内部决定”将所有损失清算给原告,请问这样的“审判”法律依据是什+ k8 ~  r3 C. R9 b  x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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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 S: |4 n$ ~: a' `1 }& r: H    我国的法律机制在一点一点的完善,法院只是审判工具,而绝非最终依据,在作出任何判决时,都应有凭有据,依照法律法规按章办事。但是此案中非但没有合理法律程序,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例律条文,让人看到的不过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上演了一出封建社会式的离奇判决!
 ) h" W. O; k9 F7 J1 [. _   国家一再重视对偏远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却依然出现了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敢问审判者究竟站在了什么样的位置在思考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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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9 p( r+ B' S1 D“内部决定”由对方代理律师笔录2 \+ j" o5 U" z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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