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终审结束的判决,却在3年以后被一个“内部决定”所改变。本应得到880万赔款的原告,不仅没有拿到赔偿款,莫名其妙地倒欠被告200多万。这样的事情,你听过吗5 r( s; Z! j: w9 ~* y$ J% w; h5 d
?1 p$ z* K) }8 M$ B5 ~4 v1 A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了判决,原告房地产公司交出部分房屋,而客运公司赔付880多万。
7 H) V d" k! b7 `( |$ d/ i& @ 终审判决肯定了一审的正确性,纠纷终结,双方应该按判决执行自己的义务。审判结束后,法院冻结了原告需要移交给被告的房产,原告等待着被告赔付自己应得的800多万。可是这一等,就是3年多。等来的不是赔款,而是一份莫名其妙的伊犁州法院审委会“内部决定”。) }. @/ Y. k* \. i; C
按照伊犁州法院审委会的判定,原告不仅无法拿到法院判决的800多万赔偿款,还要倒欠被告200多万的“迟延履行金”。+ Q6 s" {" w" H; B# T% ]
而这些“迟延履行金”造成的原因,正是因为法院冻结了原告的房产,而以至于原告这3年无法办手续移交给被告。
0 d, e( G4 F3 b9 y 而被告正以这3年没有得到房产而引发了损失为借口,要求得到赔偿,可笑的是这3年正是因为他们拖欠赔款造成的!+ v( j: a9 ]" @& f% E# I% ]4 y
而法院审委会却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审核的情况下,却坚决的以一纸“内部决定”草率地下达了判决。
+ R4 l8 }0 s+ k$ d 就这样,变成了原告需要赔偿被告.# e; s/ e$ [: d
0 |) b! }2 F3 P' \* \" [
一审和终审判决已经下达,在被告再三拖欠赔偿款项的时候,原告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却根本没有任何效果。而3年后却毫无根据地,用一纸“内部决定”将所有损失清算给原告,请问这样的“审判”法律依据是什, `" A! [. e& i
么?
7 B- d1 F0 B2 U % g& `- e+ v6 {: g0 Z
我国的法律机制在一点一点的完善,法院只是审判工具,而绝非最终依据,在作出任何判决时,都应有凭有据,依照法律法规按章办事。但是此案中非但没有合理法律程序,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例律条文,让人看到的不过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上演了一出封建社会式的离奇判决!
( ]3 b; [# m1 F0 r( _+ W5 C 国家一再重视对偏远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却依然出现了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敢问审判者究竟站在了什么样的位置在思考法律的公正?
1 n2 L; E6 n/ `6 V, G; z( E
0 v! h+ [# V! K! @0 ~" e2 l0 t“内部决定”由对方代理律师笔录
1 b% N. S2 r5 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