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锁匠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锁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英文名:China Hardware Association locksmith professional committee ...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锁匠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锁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 英文名:China Hardware Association locksmith professional committee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以中国范围内从事锁匠行业为主题,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发展中国锁匠行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打造市场有序、行业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完善,政府省心、社会放心、百姓安心、业者开心的锁业市场规范经营氛围。 第四条 本专委会接受上级单位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委会设在北京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秘书处设在浙江省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发布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项目; (二)按照章程,制定行规行约、质量标准、技术服务标准,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服务行为; (三)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经济组织的相关经营关系,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行业利; (五)组织和教育会员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行业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信誉; (六)开展本行业及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锁具商品的研发、展览、展销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模式的推广活动; (七)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参与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章程,对违规会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组织同行业议价、企业等级评定初审、职业技能竞赛、技能考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活动; (九)认真履行协会的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五项职能; (十)承担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专委会《组织实施细则》; (二)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凡是从事锁匠行业及跟锁具相关的行业和单位、社会团体,经申请均可成为本专委会的个人会员和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专委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专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专委会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专委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情。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网络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专委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必会期间,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审核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根据章程和行业的特点,下设若干省、地区工作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上级单位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上级单位和会员代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专委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单位审查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上级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8年5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上级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锁匠专业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锁匠专业委员会 会费收支 根据民政部要求和锁匠行业实际具体情况,并征求各地锁匠行业骨干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会费收取的标准: 理事:1000元/年; 省级工作站主任:5000元/年; 地级工作站主任:1000元/年; 县、市级工作站主任:580元/年; 乡镇、街道服务站会员:380元/年;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锁匠专业委员会 《会员申请表》
注:申请表必须用黑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后拍照,营业执照拍照一起发送到秘书处;本人确保对以上所填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点击下方链接下载会员申请表格。 |
2011-09-15
2019-06-29
2016-07-26
2018-01-01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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