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锁匠朋友注意自我保护拜托各位锁艺人朋友帮忙转发 各位锁匠朋友:您好! 我叫林向春,是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的普通居民。我年过半百,一向清清白白老老实实做人做事,为百姓排忧解难从事开锁修锁行业、为百姓 ...
--- 敬告锁匠朋友注意自我保护 拜托各位锁艺人朋友帮忙转发 各位锁匠朋友:您好! 我叫林向春,是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的普通居民。我年过半百,一向清清白白老老实实做人做事,为百姓排忧解难从事开锁修锁行业、为百姓的生活锦上添花做广告装潢工作。十几年来在我的开锁工作中曾经救过三个人的生命、还避免了一场火灾,就这样默默的工作和生活着。忽然一个晴天霹雳,我被冠以莫须有的强奸罪而锒铛入狱。在高喊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这和谐的法制社会里,我却成了当今之“窦娥”。 自从我被捕以后,家人和群众对公检人员大失所望,自家请了律师,动用了所有的人力物力,做大量的侦查走访工作。不顾春节团圆,昼夜奔波。老天有眼就像六月飞雪一样以明窦娥之冤。2011年3月1日,我爱人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自称对此案知情,自愿出面举报。在律师和亲友的帮助下,该人来到白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讲出了事实的真相。据此,嚣张一时的安广派出所副所长隋成玉、还有主犯侯显梅及其三个同案犯落入法网,我的冤情才得以平反。2011年3月11日,强奸案被撤销。我就是这样被无罪释放的!!! 但是,与这些恶人沆瀣一气、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违法办案人员及领导以及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置百姓的自由、名誉甚或生死于不顾的办案人员,至今还有人逍遥法外,还有人仍混迹于司法队伍。试想这些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不除,他年他月他日,是否还会有王向春、李向春等重蹈我之复辙。因此,为继续伸冤也好,为民请命也好,为匡扶正义也好,我在这里要振臂高呼,恳请相关领导在百忙中挤出一点时间关注此案,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查清此案,严惩涉案人员,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悲剧。 下面,我就将此案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问题以及我个人的看法向领导们做以陈述。 一、警匪勾结诬告陷害,故意制造 “强奸案” 安广房产所职工侯显梅与派出所副所长随成玉,通过几个月的预谋、以假强奸罪设计陷害本镇居民林向春。2011年1月3日上午8点半左右,随成玉{安广镇派出所副所长}到我家店里来,假称开车后背箱锁(实际是随成玉为此案打前站,看我是否在家,因为此案是有特定对象的,好通知同案人)。2011年1月3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经营的“艺林广告”店里来了两男(一高一矮)一女,自称新租的房子要换两个门锁锁蕊。我又如何能想到恶人的魔爪正向我逼近,我却浑然不觉,她们打车我便随着去了。经过房东同意后,我开完防盗门锁、换防盗门锁芯时有点热了,就脱了外穿的黄布面的皮袄放在了门口的地上。换寝室门单头插芯锁芯时,入户门敞开着。我半蹲半跪着卸锁蕊,那女人突然“嗷”的一声把我扑倒在地,随即俩男人就进屋把我按在地上进行殴打。她们十五分钟后,安广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可是民警让三名罪犯去了医院,却把我押到了派出所! 二、公安机关违法办案: 1、非法刑拘:1月3日16时我被带到派出所,我要求给我做无罪调查并揭发检举诬告陷害罪。并提交了书面材料。结果派出所宣布刑拘。 2、超期羁押:1月3日16时案发,1月5日17时30分进看守所(期间所长劝我与对方协调,晚上回家住宿。) 3、非法羁押:我被逮捕后(到现在为止)家属没有接到逮捕令? 4、案发后警察根据所谓被害人举报,当场在我兜内搜出一个钱包950元现金、两张卡为什么当场还给陷害我的人?此为物证,警察未作现场勘查。 5、为什么我强烈要求做指纹、伤痕、和DNA鉴定不给做? 6、1月6日我家属及时把案件所有的疑点、冤情和举报侯显梅等诬告陷害罪都报给了大安市公安局,并向邓安华、张怀乾局长、肖建平、韩丽荣科长提交了书面材料。市公安局为何不缜密侦查、放任不管?安广派出所所长李子木为什么说:“你的案子铁板一块了,不用侦查了”。 7、违法体罚:1月4日—5日在安广派出所对我实行体罚拖地。 8、安广派出所所长三次恐吓我们家。第一次是送我去大安看守所前说:“老林那,协调不了就得送你了,进去容易你还想出来呀"。第二次在我出狱一周后,恐吓诽谤我连襟:“你就是老林连襟啊,别瞎得瑟啊,听说你家花十万元钱翻得案?”第三次是7月21日恐吓我说:“老林听说你遥那告我那,咋个意思啊?我不怕你,我没毛病乐哪告哪告去” 。 9、隋成玉三番两次与“被害人证人”修改笔录谁给的权力难道领导不知道? 10、我家属和安广派出所所长说:“好好查查,这案子是假的”。所长很气愤的说:“案子铁板一块不用查了。申请法制科刑拘所长也签了字。 11、询问证人违法:案发后没把三罪犯传讯或分离、时隔一小时去医院取笔录时四罪犯同在。这难道领导也能说不知道吗? 12、农安看守所来人给隋成玉通风报信,派出所所长亲自接见并酒肉招待? 三、检察机关违法办案 1、渎职办案:案发后我家属及时把案件的疑点和冤情报告给检察院,并向冯检察长、冉检察长、李春波、吴洁兵科长提交了书面材料。为什么不认真调查核实案情?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 2、违法批捕:在未做任何调查、研究、取证的情况下,仅凭所谓的证人证言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再加上“被害人”的一个恐吓电话就批捕了?难怪李春波科长说的“批捕错了正常”。 3、包庇罪犯: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看守所两次提审我近三个小时,我作了大量无罪陈述并揭发侯显梅等人诬告陷害犯罪事实。检察院工作人员竟置之不理?使犯人逍遥法外而我却苦坐监牢、受尽精神身体的煎熬。 四、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无疑,这起错案最大的受害者是我和我的家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只是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却没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狱中经过66个日夜的煎熬我得了风湿症、骨节膜炎、颈椎病等至今未愈。而且最大的打击是来自精神上的,今后我如何抬头做人? 我老伴平时不太管家里的事,由于我被羁押,她不得不一面为我的冤案奔波,一面打理家里的大小事情,现在已是心力憔悴。 远在锦州工作的儿子为此事,急匆匆赶回家,三个多月未回单位上班,为我奔走呼号。儿子的女朋友知道出了这样一件丑闻,断然与我儿子分手。 我一人蒙冤,连累全家。面对老伴,面对儿子,我内心由愧疚而生愤恨。如果这起错案得不到彻底的纠正,我现在是平反无雪又如何消除对司法机关的负面影响,百姓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又如何能挽回? 五、申述请求: 1、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章第五、六、七、九、十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惩违法办案人员。 2、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五、六、第七、第九规定,一定要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 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二章第6、7、8、9、10条依法追究责任人、依法严惩违法办案人员。 4、要求大安市公安局、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媒体上公开为我和家人恢 复名誉、给人民群众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5、追究安广派出所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立案错误责任。 6、追究安广派出所损害名誉责任(在公安网上发表邀功、毁誉文章) 7、追究公安机关非法刑拘、超期羁押、非法羁押、实行体罚责任。 8、要求给付我和家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业损失、经济损失、身体伤害医疗费(前期医疗和后期医疗费用)名誉上给我和家庭造成的巨大损失。 9、要求公安局检察院赔偿我自己家调查走访、侦查取证的费用。 10、虽然公安局检察院给了我八万元的赔偿,但不足以倪补对我的身心损害,要求从新核算对我的赔偿款项。 以上诸多违法渎职办案现象,我岂能不含冤入狱?天理何在?正义何在?公安局为虎作伥,检察院助纣为虐,试问我为什么被刑拘、为什么被批捕?我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有关部门、领导一定会秉公执法,严查严惩涉案人员,能给我和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但如果相关部门怕亮丑揭短,姑息养奸,无动于衷,我将会不惜一切代价,借助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或者无奈愤怒走上上访路,哪怕以生命为代价,我也在所不惜,定要把这些混在司法队伍里的败类、害群之马绳之以法,还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一个公道!青天仍可见,明镜上高悬,利剑迎风舞,良民岂含冤!!! 遭诬陷蒙奇冤倍受煎熬 讨清白破重阻跪望青天!!! 申诉控告人:林向春 地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 电话: 13894651010 日期: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
2011-09-15
2019-06-29
2016-07-26
2018-01-01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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